刑法此条修改后少年“恶魔”将无处藏身

2022-10-26 来源:旧番剧

刑法此条修改后少年“恶魔”将无处藏身


据报道,10月1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审议中,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回应了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及时对刑法做出调整,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以强有力的刑罚手段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草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拟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此条修改后少年“恶魔”将无处藏身


一、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造成大量少年犯游离于法律制裁之外
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之一。系根据人的生理与心理发展成熟度及社会化水平确定。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凡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者实施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主要有三层意思。
(一)规定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只有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我国公民,才会对自己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规定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14-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刑事犯罪负责。对于其它犯罪,则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未成年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改善和提高,以及信息接受方式的几何级增长,我国青少年的生理与心理发展也与时俱进一日千里。青少年的身高、体重、心智均有了令人吃惊的变化和发展。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刑事犯罪低龄化、智能化、成人化、暴力化现象,越来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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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青少年重大刑事案件触目惊心屡见不鲜
案例一、黑龙江13岁男孩强奸杀人案。2004年,黑龙江省通河县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然而,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惠丽杀害。
案例二、萧山五少年杀人分尸案。据了解,杭州人陈洁因怀疑相识的陈红在背后说其坏话后发生口角,“理论”中陈洁动手殴打陈红,致使陈红受伤,头部还缝了5针。后因陈红报案,陈洁被警方治安处罚,罚款150元。此事埋下了祸根,陈洁一直怀恨在心。2006年2月17日晚,陈洁约集曹俊玲、张静平、华丹丹、王红强等4名朋友,将陈红骗至钱塘江边,轮流对其殴打。随后因怕陈红报警,5人将陈红带到华丹丹家,先后轮流采用水淹、捂嘴、枕头蒙头、掐颈、塑料袋套头、腰带围巾勒颈等手段致陈红机械性窒息死亡。陈红死后,5人商议进行毁尸灭迹。陈洁、王红强分别用杀猪刀、钢锯进行分尸并分装在三只编织袋内。次日凌晨及晚上,王红强和陈洁分两次将装有陈红尸块的编织袋分别抛在钱塘江内及附近一垃圾场中。
案例三、13岁女孩杀害同学案。2012年,广西南丹县13岁不到的女孩覃某,就因为嫉妒同学比自己漂亮。邀请同学到家里玩耍,趁同学不注意,拎起棒子,对准同学后脑勺,一棍砸下去。同学昏厥在地。随后,她从家中找来菜刀、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当场将同学杀害。避免事情败露,13岁女孩进行了一场尸体大解剖。用家里工具,割下同学脑袋,砍断其手臂,装进塑料袋,再清除血迹,欲毁尸灭迹。
案例四、3个中小学生抢劫杀人案。2015年,湖南3个中小学生为抢钱打死一名50多岁的女教师。2015年10月18日,廉桥镇在校学生刘某(13岁)、赵某(12岁)、孙某(11岁)三人预谋到新廉小学对在校教师实施抢劫。当日12时许,三人窜至新廉小学宿舍楼,将被害人李某云叫出宿舍,持木棒对李某云进行殴打,并拖至卫生间用布堵住李的嘴巴,被害人李某云继而死亡。后刘某、赵某、孙某将李某云的手机及2000余元现金抢走。10月19日,办案民警分别在邵东县城和廉桥镇将刘某等3人抓获。
案例五、2016年,7月18日,广西梧州市沈某某到诚谏镇石桥村里偷东西,路过黄某家见到三姐弟在屋里玩耍,便以去摘果子为借口,哄骗3名小孩跟他到附近山边一处偏僻地方,威逼小孩讲出家中收藏钱财的位置,因小孩年幼说不出而未得逞。之后沈某某害怕事情败露,便萌生杀人念头,用石头、刀具分别将3人击打致死。事后怕被大人知道,把3个孩子杀了扔到井里。事后,竟然还到被害人家里骗了一顿晚饭。
案例六、湖南衡南初一学生锤杀父母案。2018年1月1日,湖南省衡南县公安通报“13岁少年锤杀父母案”,嫌疑人罗某系三塘镇初一在读学生,因家庭纠纷用锤杀父母后逃逸,随后亲属报案。嫌疑人最后被监控拍摄到其身穿浅绿外套现身三塘镇一间网吧。
案例七、湖南沅江小学生弑母案。2018年12月2日晚,吴某康长期被母亲管教,并且时不时的打骂,早已心生不满,在母亲进一步的打骂中爆发了,拿起本来就在手边上的水果刀就向母亲刺了过去,这个小畜生在残忍地砍了自己至亲二十多刀后,中途有邻居听到尖叫声后去敲门,竟然谎称是2岁的弟弟在床上尿床,所以妈妈很生气,把邻居给骗走了。然后跟自己的弟弟在凶杀现场就这么若无其事地睡了一夜,第二天还用母亲的手机模仿她的语气发短信给老师请假。
案例八、神木15岁少女被几名同龄人强迫卖淫杀害案。2018年11月19日, 陕西省神木市警方侦破一起故意杀人案,一15岁少女被同龄人强迫卖淫、打死。两个月前,15岁的张露从家里出走后一直未归,其父母开始了日夜不休的寻女之路。直到2018年11月20日,家人接到警方通知前往殡仪馆辨认尸体,并进行DNA检测,才确定张露已经遇害。网上曝光的一份疑似该案情况经过的信息提到:农历九月廿三日下午四时许,几名犯罪嫌疑人将张露带到当地一家商务宾馆进行卖淫,后因嫖客不满意,几名嫌疑人便将张露带到了其中一人的叔叔家中,轮流用皮带、拳脚、砖头对张露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殴打。次日,他们发现张露死亡,便将尸体肢解后在附近掩埋。警方回应,除了事发时间从阴历写成了农历,其他细节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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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辽宁的13岁少年强奸杀害女童案。2019年10月,辽宁大连的13岁男孩蔡某某,把小区的10岁女孩小淇骗到家里,想要跟其发生性关系,在遭到拒绝之后,菜某某将小淇杀害并抛尸到小区灌木丛。由于该起案件中的案犯不到14周岁,不负刑责,只收容教养3年。该少年犯不仅手段残忍,而且在杀人抛尸后,为了打探案情。还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安慰并故作关心地询问被害女孩家长寻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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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山东青岛女律师被女儿杀害案。2020年5月23日山东某律所一位45岁女律师张某在家中离世,警方已参与调查,具体原因不详。据青岛市公安回应,女律师被其15岁亲生女儿借按摩时用绳子勒死,遗体被装进行李箱。15岁女孩自己一个人在家中反锁房门,与其母亲遗体待了两天一夜。该女律师同事登门拜访时发现异常并报警,此案东窗事发。
三、青少年犯罪的显著特点
1、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案例二、四、八带有鲜明的学生团伙性质。
2、犯罪手段的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案例二萧山杀人案和例八神木杀人案中,少年犯们的杀人手段不可谓不残忍,且为了销毁罪证,均存在肢解被害人尸体情节。
3、犯罪动机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案例三中小覃的出发点仅仅是出于对女同学的忌妒,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时严重的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
4、犯罪心理的报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案例六、七、十,均是出于对亲人严厉管束的报复,而残忍地将至亲杀害。
5、犯罪手段趋于“四化”。即青少年犯罪呈现出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通过调查了解,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四化”现象极为明显。案例二中,从犯罪的过程看,与成人共同犯罪已十分相似,是先有一定的计划,杀人后进行肢解、分头抛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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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建议
面对我国青少年的犯罪人数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笔者认为应该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筑牢四个防线。
1、构筑法治防线。对青少年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封堵制度缺口。把刑事责任年龄从现在的14 岁下调至12周岁,杜绝不良导向和法律漏洞,对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犯要结合根据主观态度、犯罪情节、手段和后果,进行相应惩罚,做到罪刑相适应。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档案封存、不公开审判、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等进行教育帮助,尽快使其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2、构筑社会防线。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发挥综治办、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的作用,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科学知识教育。针对现在青少年喜欢卡通、动漫、游戏的特点,将法治宣传知识融于这些为青少年所喜闻乐见的节目中,寓教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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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构筑学校防线。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在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注重教书的同时更注重育人,要加强对后进学生的教育和关心。让青少年学生除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外,还要接受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通过开设为法制课,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等措施,使青少年对违法犯罪有直观的认识。
4、构筑家庭防线。家长们要以身作则,自觉尊法学法,奉公守法,为子女树立榜样,在尽到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同时,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作者/来源:德高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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