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宾钦高子茜|卫星遥感数据在地球资源及灾害应用方面的国际合作浅析
2024-09-29 来源:旧番剧
原创 杨宾钦 高子茜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合集 #法学前沿 23个

卫星遥感科技因其对地观测高效广泛的特点,在环境监测和防灾应用方面有着显著优势。为了促使卫星遥感数据充分发挥其效用,各国应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建立卫星遥感数据分共享合作机制。建立互信,尊重国家主权,保障数据处理者应有的利益,在统一基础上拓宽合作对象和合作方式。后疫情时代,国际合作难度加大,以国家间的数据共享为基础,有必要制定相关法律保证有效交流;遥感数据作为交流内容,需要制定统一的操作流程和翻译机制使其拥有统一标准;合作主体的多样性导致合作模式的可选择性,但无论哪种合作都应该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相关国家、机构的合法权益,尊重其在科研领域的投资和努力。

引言
外层空间对当代各国均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和战略意义,也由此产生装备升级和资源竞争。随着神舟十三号载人飞船成功升空,中国空间站开启有人长期驻留时代,应发挥引领外层空间开放合作新趋势。卫星遥感作为外层空间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在环境保护和灾害预测应急方面有着显著优势。外空合作除了放眼未来,更应立足当下,解决人类现有发展难题,保障地球资源的合理分配,充分发挥空间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外层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智慧,不单指外空资源合作开发利用,更重要的是增加信息交换途径,从更多角度构建全球治理观。
一、外空合作的必要性
(一)
九个界限构建人类安全发展范围
霍金先生曾在《十问》中描述了从现阶段生命存在于地球上这一事实倒推宇宙的进化过程,并得出“进化更可能是一个随机过程,智慧只是众多可能的结果之一”这一结论。人类的出现是一个不可复刻的过程。文明延续需世界各国共同面对外部危机,尽全人类之所能,保护现在我们所处的这一历史。
不言自明,人类想要更好的发展,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内部自发产生的问题所带来的危险,还有人口激增、气候变化、生态系统衰落、地球环境资源短缺、外层卫星碎片所带来的一系列隐患。以往的模式中,我们仅仅是分析,引用和预测那些影响未来的参数,将目标设定为“减小人类对于环境的冲击”,但这远远不够。如何利用大数据资源,加强各国合作,找到地球环境适于人类发展的栅栏,定义地球界限,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效用?地球资源的合理分配有着很多现实困难,例如,各国疆域划分不同所导致的发展资源不同。但是,人类可以利用外层空间科技,合作监控陆地资源变化过程,及时进行信息反馈,提高资源循环的效率。在人类找到真正的可再生资源前,充分延续现有资源的使用年限。经过数年的研究,科学家找到了九个地球界限——气候、臭氧层削弱、海洋酸化、氮磷大循环、土地使用的变更、物种多样性的降低率、淡水的使用、空气污染以及化学污染。
目前,人类已经在气候,氮磷大循环,物种多样性三方面超越了极限,但在其他方面还有努力空间。这意味着我们不可以和以前一样没有节制的使用资源,需要一个变革。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由水资源研究而开启公共治理的探索历程,她向全世界展示,如果我们在信心上、地方上、以行动为基础的合作伙伴关系上和跨机构的创新体制上投资,大规模地处理全球共有问题,就可以达成目标。修建人类安全活动的栅栏,是一个全球活动,任何国家,组织无法凭借一己之力完成。外空技术、空间合作在科技创新方面有着先天的明显的优越性。使用卫星技术,我们可以将传统对地监测升级,获得更清晰可靠的数据。例如,遥感技术以其快速、准确等优点在土地利用变化的动态监测中显示出明显的优势,及时掌握土地利用变化信息,对于土地的可持续化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能够为辅助城市环境监管、合理规划土地开发、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提供重要技术支持。
第69届联合国大会的第四委员会审议了联合国外层空间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各国不仅关注外空活动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外空国际合作,还普遍支持将空间应用纳入联合国2015年后发展议程,以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由于探索、利用外层空间的外空活动本身即具有鲜明的跨越国界的国际性,因此,世界各国在从事外空活动的过程中便不可能、也不应当完全独立,而是必须通过开展国际合作的方充分地实现自身和彼此之间基于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所应取得的利益。
(二)
以卫星遥感监测地球资源变化的优势
狭义遥感是指对地观测,即从不同高度的工作平台上通过传感器,对地球表面目标的电磁波反射或辐射信息进行探测,并经信息的记录、传输、处理和解译分析,对地球的资源与环境进行探测和监测的综合性技术。
卫星遥感为航天遥感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人造地球卫星作为遥感平台,主要利用卫星对地球和低层大气进行光学和电子观测。其具有的优势有:其一,相对于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可以对一个地区进行连续观测,以便得出准确直观的数据变化情况和变化规律;其二,卫星遥感使用的极地轨道卫星的高度一般约1000公里,静止气象卫星轨道的高度约3600公里,其观测的地域面积相较于航空遥感更为广泛;其三,卫星遥感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数据,高效便利;其四,卫星遥感可以在人类无法轻易涉足的区域获取信息,包括悬崖峭壁、原始森林、荒漠等。遥感技术展现出较强的灵活性,能够突破限制因素全面捕捉区域环境信息,确保测量数据准确。
简而言之,遥感技术分辨率高,综合信息利用能力强,人们可以利用遥感技术开展常态环境变换监测,包括固体废物、地面污染以及水污染,明确污染源辅助决策。以城市水质检测为例,不同浊度的水体对光对入射、散射作用不同,通过遥感技术可以通过分析水体光谱差异,判定水体污染情况。又如,对海洋进行遥感监测可以知悉表明温度变化、大洋环流、污染物移动。同时对气流同步监测,分析二者之间相互作用。
综上,遥感技术作为环境监测技术,优点众多,在资源利用过程中可以以不同波段全天候进行成像,应用前景非常广阔。
(三)
中国航天企业未来更有可能选择购买数据
目前中国企业获取遥感数据主要分为自有卫星运营商和无自有卫星运营商。前者通过自主研发卫星,组织数据网络并直接获得材料,对材料进行处理后出售或直接运用于数据服务。例如中国卫星、世纪空间等。后者主要是从卫星所有企业处购买数据,深度加工,形成专门类产品出售。例如中科星图的数字地球产品、四维图新的电子地图产品等。世界范围内商业航天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2016年中国长征火箭有限公司正式组建,2018年我国首颗私人卫星“风马牛一号”成功发射,我国对商业航天不断推进。但相比起私营卫星发射,采购卫星数据更有可能成为多数企业的选择。
从资金投入角度来讲,采购一次卫星数据大概在几千到几万元,发射纳卫星则耗资几百万元,发射大卫星耗资上亿。中国商用航天企业规模较小,注册的航天企业约有8.5万家,其中状态为存续、在业的仅有3.8万家。航天活动作为高精尖企业,其回报相当可观,但前期投入同样巨大。面对数千亿美元的市场,新兴企业很难完成卫星研发、采购火箭运载、协调卫星发射场以及申请无线电频段等一系列活动。尽管小卫星发射理念在近几年颇受欢迎,用小卫星、微小卫星甚至纳卫星代替大卫星成为很多公司的选择。然而小卫星低成本也是因为其寿命短、功能局限,中高轨小卫星在失效以后长时间无法消除,堆积在相对集中的轨道上必然对其他航天器造成威胁。由此看来,小卫星发射无法取代大卫星的市场地位。
从卫星发射所需条件来讲,现有发射基地、火箭已经满足不了商业卫星的发射,同时卫星轨道资源和频率资源已经成为航天大国的必争之地,外空轨道位日益稀缺也在限制各国私营卫星发射。美国于1986年制定的商业航天法,旨在将社会资本引入航天科技领域,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其卫星制造水平和火箭运载能力以及火箭发射基地数量远超世界上其他国家。短时间内,国内民营企业有能力进行卫星在轨操控的很少,冠名卫星居多,更多的是雇佣卫星运营团队代为运营。
综上所述,提高商业航天市场占比,需要国家建设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国家现有卫星和数据,为航天企业发展降低成本。
二、空间观测数据进行国际共享的可能方式
外层空间合作的内容包括了深空探测、载人航天、对地观测、卫星导航、空间碎片、遥感应用等诸多领域。目前,我国的外层空间国际合作形式丰富,既重视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空间机构框架下的多边合作,也重视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双边合作;既重视与发达空间国家之间的合作,也重视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笔者认为,外空技术展现了人类最高智慧水平,其潜在应用范围应被不断挖掘。除去现有合作范围(开展舱内外搭载实验等),还应该加强实际应用方面的合作,例如将空间站观测数据和GDACS(全球灾害预警与协调系统)协作,加强灾害预测,惠及更多国家民众。
(一)
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前提
外层空间法体系自始至终贯穿着合作这一理念,1967年外空条约在序言中明示了国际社会订立该条约的一项主要目的是,希望在和平探索、利用外层空间的科学和法律方面促进广泛的国际合作。1996年通过的《外层空间国际合作宣言》(第51/122号决议)进一步明确了国际合作原则在实际应用于外空活动实践的过程中主要包括:其一,应当遵守《联合国宪章》和以外空条约为代表的国际法和外层空间法的规定;其二,应当旨在谋求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其三,应当在公平和可以相互接受的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其四,应当采取最有效和适当的方式开展国际合作;其五,应当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对技术援助以及财政和技术资源)的需要;其六,应当注重适当发挥外层空间应用和国际合作的潜力;其七,应当加强联合国外空委在国际合作中的作用;其八,应当鼓励世界各国参与国际合作。
虽然“宣言”作为国际软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能产生实际执行效果。“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为核心理念,以建设利益共同体、价值共同体、发展共同体、安全共同体和合作共同体为核心内容,与外层空间国际合作原则不谋而合。
基于此,未来人类所努力创造的外层空间合作并不封闭,而是一个开放友善的环境,关注国际社会整体利益,欢迎志同道合的国家和区域组织的加入。
(二)
外层空间数据共享机制现状
1.外空收集数据的合法性和分享范围
数据安全作为敏感话题,有关法律在各国相继推出,欧盟GDPR最为典型,其规定了个人数据从收集到分析再到加工最后至传播的各个环节,以及每个环节主体的权利义务。那么,外空数据的收集是否会随未来商业化和科技发展,而对监控的程度有所要求?遥感数据的共享和国家主权如何界定?目前,本文所研究的外空数据主要针对可以被用来分析地球环境变化以及灾害情况对遥感数据,着重论述遥感数据收集的合法方式和共享范围。由联合国外空委法律小组起草的《遥感原则》于1986年通过,将“遥感活动”定义为原则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该原则对应用范围为遥感地球表面,制定目的是改善自然资源管理、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
从《遥感原则》的内容分析,其在很多方面对国际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阐述,包括要尊重所有国家和人民对其自然资源享有的永久主权原则。同时,其规定了遥感国,被监测国以及第三方在不同遥感情况下的权利义务。
笔者认为,想要促成遥感数据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灾难数据信息国际合作共享平台对建立,主要问题为:遥感国是否可以基于公共利益不经被监测国同意,将监测数据进行流通。也可以理解为: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的冲突。《遥感原则》第2条,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原则表明,遥感数据不应该被垄断,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在各国之间流通。部分学者认为“遥感所反应的地面信息应属于全人类”,而笔者对此观点并不完全认同。地面信息在有些时候会泄漏国家机密,将所有遥感所反映的信息归属于人类共同财产有悖于社会现状。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主张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不仅包括勘探、开发、使用和养护自然资源的各项权利,还涵盖对通过卫星遥感等手段获取的有关本国自然资源的资料的权利。
但如果因为某些国家以这一理由拒绝遥感监测,又会阻碍地震预测等多方面的科技进步。实践中,有国家提出,被感国有权在任何第三方之前及时和不受歧视地获得有关其领土的原始数据和分析过的资料,同时,如果发散数据侵害被感国的利益,遥感国应当承担国际责任。但此提议被美国等多个国家反对,其认为遥感数据的自由散发是该科技的实际需要。
正如上文所论述,人类需要在诸多方面建立“围栏”,换取真正的可持续发展。《遥感原则》在上述两种观点里选择了折中办法,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将遥感数据分为全球性数据和地方性数据,前者因其公共特征明显,不会对国家利益造成明显损伤,后者有必要对分辨率在50米之内的地方性数据的散发加以限制。在资源保护方面,《遥感原则》第10条规定:“参加遥感活动并确定其拥有的资料能防止有害于地球自然环境的任何现象的国家应将此类资料提供给有关国家。”在灾害救援方面,《遥感原则》第11条规定:“参加遥感活动并确定其拥有的处理过的数据和分析过的资料对受到自然灾害侵袭或很可能受到即将发生的自然灾害侵袭的国家也许有助益的国家,应尽快将这种数据和资料送交有关国家。”
泰国关于遥感数据政策总体采取非歧视原则,数据对于政府免费开放,而且为了达到合作进行防灾减灾的目的,规定关于灾难的数据可以免费使用。许多国家对于非歧视获取遥感数据政策的例外情况正在增多。
综上所述,遥感技术当使用目的是为了提升人类整体生活质量水平,发展人类文明,不应当由于国家主权个别考虑,因噎废食,拒绝遥感技术的广泛应用。然而,并不是所有遥感数据都可以不加限制的收集传播,涉及自然灾害或自然资源保护为原则底线。同时,应当参照遥感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实践中商业使用许可协议以及使用限制条款。
2.遥感数据缺少合作共享
目前,国际空间站运行的近地轨道在收集地球空间科学数据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该领域的实验旨在研究地球表面、大气层和电离层的物理过程,收集地球冰川、农田、城市和珊瑚礁等信息,并与轨道卫星数据互补,获得全面的地球信息。根据最新科研结果表明,中国空间站在科技创新上包括太空脑机交互系统,伴飞光学舱可同时多波段对天和对地观测,其保有备用对接口为后期升级留有充分空间。卫星技术可以在合作的基础上,扩充国土资源调查、土地变化监测、林业应用和应急灾害监测等陆地方面的应用。对地应用主要涉及遥感数据的收集分析,各国已有针对地震的信息集成与发布平台,多国团队研发了遥感震害评估系统,联合国也在第61届大会审议通过并设立“联合国灾害管理和应急天基信息平台”。
笔者认为,目前遥感数据工作方面的困难不在于数据量不足,而在于获取路径不畅通、资源共享程度不足、数据没有在可流通和可共享范围内形成统一处理标准。以地震灾害为例,由于遥感数据获取速度快、范围广,机动灵活的航空遥感和全面大范围的航天遥感可以直接应用于灾害救援,抓住营救受灾人员的最佳时机,合理调配人力物力。然而,虽然科技提高带来了高质量的遥感数据,资源也极为丰富,但实际防震减灾工作中,遥感数据并没有发挥预期作用,带来最大效益。主要原因有三:其一,遥感数据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空间维度上部分灾区未能覆盖而部分灾区数据重复获取;其二,业务规范性不足,导致不同地区、不同灾害程度的地震事件没有通用的分析数据流程;其三,判读方式不统一,受限于专业知识和习惯,不同的翻译员会在同一份数据得到不同的结果。综合以上,各国外层空间合作可以在遥感应用方面考虑健全数据分享平台,配合相关产品,形成从预测到预警再到应急处理的健全合作机制。
除《遥感原则》以外,相关重要文件还有2000年《在自然灾害或技术灾难中协调使用空间设备方面加强合作的宪章》,旨在创造空间数据统一的管理体制,并以减轻自然或技术灾害造成的伤害为目的提供数据给授权用户,每个加入成员必须遵照宪章的规定提供相应数据资源。该宪章作为国际软法,对各个成员约束力小,更多的是基于“自愿原则”,在执行力上有所欠缺。而且目前来看,参与合作的成员数量较少,参与防灾减灾的主体有局限性。但作为以协调国际空间资源为目标的重要一步,宪章为日后的国际联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和合作模式。
3.我国遥感数据共享平台现状
中国致力于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我国在地球观测组织2019年会议周上正式宣布将中国高分16米数据对外开放共享。用户可通过CNSA-GEO查看三类中国高分16米卫星数据,这一举动是中国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的智慧与方案。2021年8月18日,中国与部分金砖国家航天机构负责人进行了视频会议,并签署了《关于金砖国家遥感卫星星座合作的协定》。2015年,中国发起该合作倡议,经过六年时间对谈判,修订,最终完成了合作协定的签署。此合作协定推动了数据共享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应对人类面临的全球气候变化、重大灾害和环境保护等挑战,还有望实现全球遥感数据系统化。
(三)
中国推进国际外空数据共享合作
外空数据合作可以由联合国或外层技术强国推动,多方位多角度开展地球资源保护工作,灾难救援任务。以遥感数据合作为起点,从九个“边界”监控地球数据变化,以期推动外层空间更深程度的合作共享。由于我国在外层空间法立法方面近乎空白,全球范围内以外空条约为基准所建立的外空法体系已经落后于当代科技发展,存在许多不明确之处以及可能导致混淆概念。如果想完善国际外空合作的规制,就需要我国在吸取以往模式经验的同时,开辟新的道路。
1.遥感数据的使用保护
想要构建全球范围内的遥感数据共享平台,形成高效遥感数据分析应用机制,应该注重两方面问题。首先,发展中国家出于对本国安全和经济的影响反对卫星遥感数据散发。其次,随着卫星遥感商业化,全球合作平台对建立必然出现合作对象多样化,对非政府遥感数据收集主体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同样值得重视。
遥感技术的升级使得获取一国自然资源甚至军事设施方面信息愈加简单,获取成本下降。从矿产资源方面举例,如果一国矿产资源储备被他国知悉,外国公司就可以提高或降低相关产品出口价,以此损伤该国利益,经济结构单一的国家更易受此影响。实际情况中,基于遥感数据合作所带来的直观利益,即便无法消除对上述问题的担心,发展中国家依旧在扩大与发达国家的遥感数据合作范围。
关于商业化卫星遥感数据运营者利益保障问题,正如前文所述,卫星遥感数据因其日益显著的民事用途而拥有了巨大商业潜力,越来越多的私有成本投入这项活动,想要创立全面的遥感数据处理系统必然迎来非政府主体加入合作。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商业主体的通常做法是签订卫星遥感数据许可协定,其核心内容之一即对被授权方使用数据的方式进行约定和限制。协定中会对数据的使用目的,适用范围进行详细规定,如要求被许可人开发、出售、转让或复制增值产品时必须再购买一份原始数据,每开发一种新的增值产品时都须再付款等。数据运营者甚至享有对相关数据的知识产权。然而,卫星遥感数据根据被处理程度的不同,可以被分为原始数据和处理过的数据。如果对所有遥感数据都以知识产权形式进行保护,必然会导致数据无法合理利用,那么寻找数据保护和利用效率之间的平衡点至关重要。
除此以外,合作应该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将合作模式透明化,消除相关国家基于国家安全所产生的合理怀疑。目前,国际外层空间合作中以“空间站合作”最为广泛,经验相对充足,可以为卫星数据合作处理机制的建设提供参考。归纳已有的三种空间站合作模式。第一种是由一国之力完成,空间站的一切权利均由一国分配,合作国家对于空间站没有任何管辖权力。此种模式显然不适用于今日国际社会。第二种是成立区域性合作组织,例如欧洲航天局,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国际合作。
毋庸置疑,此种区域性合作在信任机制上强于多边合作,成员国内部高度一体化。但这也同时使合作范围受限,无法真正达到“开放”标准。第三种是通过制定双边或多边协定,在具体项目上展开合作。一国拥有主导权后,其他国家通过人才资金投入,换取加入合作的资格,并获得相应好处。该模式下,获得合作资格的准入门槛较高,以资本为导向,由于部分国家控制准入机制,导致一些国家即使具备科研能力也无法参与。
中国空间站致力于建设一个开放友好的国际外层空间合作环境,有别于双边或多边协定,也不同于区域组织,其在一个统一的基础上有不同等级合作方法:一、申请者利用自行研制的实验载荷,在中国空间站舱内开展实验;二、申请者利用中方提供的实验载荷,在中国空间站舱内开展实验;三、申请者利用自行研制的舱外载荷,在中国空间站舱外开展实验。参照中国空间站提出的不同程度的科研合作,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也可以在统一基础标准上划分不同合作方式,以此适应不同国家、地区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非政府遥感数据处理主体,其利益保护对难点均在于目前国际上并未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对于该问题所提出的建议为:收集目前国际较为普遍流通的遥感数据类型,从数据对处理程度,收集难度,分辨率大小等方面建立分类标准,以此评估国家可以基于自然资源主权提出的反对数据被收集的合理性、数据运营主体对收费标准以及为后续统一数据共享处理平台的建设提供不同程度的合作模式。
建立可供世界参考的遥感数据标准,不仅有巨大商业价值,还可以解决国际社会冲突,有利于遥感数据充分发挥其效用。
2.扩展遥感数据共享合作对象
卫星的运作特点导致只有当卫星运行到特定区域上空时才能获得相关数据,仅通过个别卫星无法24小时按需获得自然资源变化数据或灾难数据。建立国际合作的主体除政府外,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各国高校以及企业机构等。
三、当下外层空间合作的难题和局限
(一)
外空安全合作领域各国之间缺少互信
国际合作原则已被多个国家认可并逐步推广,以实现利益互通、精简投入节约经济成本。然而国际合作很难不与国际政治形势捆绑,国际空间合作的变化也是国际形势转变的映射。由于国际社会对于和平利用的概念、军事武器的范围以及法律判断依据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实践中各国存在诸多争议,信任机制建立困难。
(二)
外空合作机制分散
其一,先前的国际外空合作较少的考虑了非传统风险的承担以及不具备外空合作能力的国家利益。这类合作关系皆考虑利益结合或政治需求。强国政府对双边协议尤为重视,依靠由资源禀赋、技术优势创造的谈判优势地位达成最大利益的意思一致。
其二,随着商业航天的兴起,非政府主体进入国际合作机制,参与外空探索活动的将有一系列的商业公司和个人。商业航天的兴起将空间活动的主体扩大到商业公司及个人。现阶段,联合国外空委原有的法律框架已经不能满足外空商业化及私有化浪潮发展所造成的现实需求,国际合作责任关系尚未得到很好的厘清和规制。商业公司的主体地位和其与政府间的所属管辖关系也不明确。在更完善的合作机制诞生之前,政府与商业主体、个人间管辖关系不明确,商业公司的国际地位尚未确立,也必然会导致合作机制的进一步分散。
(三)
外层空间争端解决机制效率低
外层空间终端解决机制的效率问题首先来源于法律机制建设的不完备。争端解决的制度设计可以现实的隶属于法律框架设计的范畴。作为国际合作中的必要机制,缺少强制性法律规制便意味着风险承担的不明确、为外空能力较弱,导致可预见损失不可避免以及赔偿责任的难以确定。若意图改变外空合作领域的合作形式,归责免责模式的具体选择适用,有待国家对此类问题进一步调研,并与我国国情、事业政治格局结合考量。对于新的国际合作形势,实践较之理论研究、协议分析得出的结论更有建设性。依实践检验理论的正确性的现实挑战性,和反复试错将附注的时间成本,未必是国际合作现实的迫切需求所能包容的。同时,空间问题不仅是管理层面,更是一项技术问题。新型合作模式的诞生实践以及外空发展可持续性问题的逐步体现,必然会凸显新问题与新争端,解决机制的修改或是重置都需要进一步考量。
其次,法律需要被执行才有意义。《国际空间合作宣言》第1条就强调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而进行的国际合作应该遵守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和外空条约,这是国际空间合作中的“遵守国际法规定原则”。然而国际外空委员会的地位最终近似于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能力。国际外控领域需要一个处中立地位、赋予各国平等权利的机构秉持公正、监督国际条约的执行。缺失执行或监督机构的法律存在着执行不能,缺少一个用以审查各国是否以国内立法规避国际法或直接不予执行行为的机构,那么即便是国际法也同样形同虚设。目前,《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指南》草案在国际社会讨论热烈,作为一项软法,其约束力及实施范围均不确定,实施效果需要经历各国间的政治性对抗。软法的灵活性和一定约束力使之成为后疫情时代社会不稳定状态下国际外空合作的合理选择,区域间政府得以通过协商、沟通实现治理新形势。
然而这必须建立在合作主体自我约束的前提下。各国执行和遵守相关公约和宣言均需要合理的监督,即便其最终报告对当事国缺少强制约束力,但一定程度的国际舆论压力可以迫使当事国遵守公约和宣言的规定。短期软法的制定、软法硬化的过程中,监督机制的缺失易导致空间合作法律法规的执行不能以及争端的解决不能。
(四)
合作经济基础动摇
利用各国优势、集中全人类量展开外空国际合作,其意义是分担风险、提高投资回报、减少非必要投入。因此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共同开展并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形势依托,具有必要性。面对全球治理难度空前增大,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一步构建必要性空前增强。以中国负责任大国的视角,全球通力合作具有必要性,然而实现更多国家政府增强责任意识,以共同承担甚至代替多数欠发达国家承担治理缺陷、制度缺陷造成的损失,以谋求全球治理的新成效和全球化的新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结语
每一个星系都会展现它的独一无二,然而人类的存在是不可复制的,地球的进化无法被复刻。研究过去,是因为它给予我们对于未来的看法,以及保持对环境应有的敬畏。
不可否认,创造全球性有序统一的灾难反应机制困难重重,从2000年至今,各国一直在设法推进此类机制的建设。国家之间的数据共享作为该机制的基础,有必要制定相关法律保证有效交流;遥感数据作为交流内容,需要制定统一的操作流程和翻译机制使其拥有统一标准;合作主体的多样性导致合作模式的可选择性,但无论哪种合作都应该保护相关国家、机构的合法权益,尊重其在科研领域的投资和努力。各国应当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倡导强国助弱国、各国通力合作。
原标题:《杨宾钦 高子茜|卫星遥感数据在地球资源及灾害应用方面的国际合作浅析》